乙欠甲3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现查明,乙对丙享有三笔债权,其中第一笔是20万元的到期金钱债权,第二笔是10万元未到期的金钱债权,第三笔是已到期的10万元赌债;乙没有其他财产可用于偿债,且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
问题:(1)甲能要求丙还债吗?为什么?
(2)甲的债权能否全额实现?为什么?
(1)甲有权要求丙还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身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甲可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债务。
(2)甲的债权不能全额实现。10万元未到期的金钱债权,丙可以债权未到期为由对甲进行抗辩。10万元赌债属于债权不合法,甲对丙不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最终甲只能行使代位权追回已到期的20万元金钱债权。p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