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2日,乙公司从甲公司处租赁了一套办公家具,租期一年。2017年12 月28日,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套家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签订了办公家具买卖合同,丙支付了10000元预付款,但家具尚未交付。甲于2018年1月6日对买卖合同进行了追认。(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为什么?(2)买卖合同于何时生效?为什么?(3)若甲未追认买卖合同,乙应当对丙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1)甲是买卖合同的卖方,丙是买方。对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权利人追认后,该权利人和相对人形成合同关系,无权处分人转化为代理人。本题中,甲追认了乙和丙签订的买卖合同,则甲是买卖合同的卖方,丙是买方,乙成为甲的代理人。(2)买卖合同自2017年12月28日起生效。对无处分权人所签订的合同,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本题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7年12月28日,则买卖合同自2017年12月28日起生效。(3)乙自行承担责任,退还丙10000元预付款,并赔偿损失。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的,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本题中,如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未经甲追认,则对甲不发生效力,乙应自行承担责任,退还丙10000元预付款,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