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钱某向赵某口头表示,愿以500万元购买赵某的一套房屋。3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钱某先行支付房款100万元;另400万元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支付。其后,钱某将100万元购房款支付给了赵某。4月10日,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钱某拒付另400万元购房款。
问题:
(1)房屋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2)赵某是否可以要求钱某支付另400万元?为什么?
(1)合同成立的时间是2019年3月28日,本案中,3月15日是赵某向钱某发出的要约。双方当事人于3月28日签订了协议,就购房事宜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2)赵某有权要求钱某支付另400万元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赵某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钱某只支付了100万元,钱某拒付另400万元属违约行为,赵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钱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有权追究钱某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