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家具设计,乙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木材加工。乙公司有股东3人,其中孙某持股30%,赵某持股15%,于某持股55%。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与甲公司合并为丙公司,表决时赵某和于某同意,孙某不同意。 问题: (1)甲乙公司合并属于何种合并形式?(2)乙公司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1)属于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2)合法。公司的合并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赵某和于某的表决权合计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