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不处于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就将丧失其自身的经济基础,就不能确保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社会主义道路。 2、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我国多层次的生产力,决定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其他所有制经济,就会脱离当代中国国情,脱离初级阶段的实际,重蹈“超越阶段”的覆辙,同样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虽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但它们与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不是因为它们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而是因为它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