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公平正义需要正确处理的关系。
首先,正确处理法理和情理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要求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为社会所广泛接受的公序良俗、乡规民约;要求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最大可能地消除法理与情理的矛盾。其次,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与程序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得以具体体现。最后,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体现这种普遍性,并保证法治的统一与尊严。但是,我国地域问、城乡间、阶层问、群体间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差异很大。在法律制定、执行和适用中,对特殊地域及特殊群体有必要区别化对待,以防止在形式公正下掩盖的实质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