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计划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机关计划不但是机关管理的推动方案,也是整个机关管理活动的开端。因此,机关计划的好坏,影响到整个机关管理的成败。要使之切实可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际性,即拟定计划应本着客观的态度及实事求是的精神,广泛收集资料,了解情况。(2)具体性,即计划内容要具体确实,最好尽可能用数字表示,不可含混笼统。(3)可受性,即考虑实现目标所付出的代价和牺牲,国家、公众和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所能忍受的程度即承受能力。。(4)整体性,即从目标的确立到细节的活动,应有统一的规划,照顾到整体的发展,主要任务与分支任务的配合。(5)普及性,即考虑计划是否符合机关工作人员的利益,是否为机关工作人员所了解、理解,避免空洞、抽象、不实。(6)连续性,即计划必须前后一致,尤其是长、中、短期计划要连贯配合,能不断延伸、不断发展,并保持适度的弹性。就机关计划具体制定过程而言,除遵循以上一般原则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具体原则:(1)限定因素原则。在对多种可行方案进行选择时,如果有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并解决对实现预测目标起限定或关键作用的因素,那么,也就会有更多的人能够明确和准确地选择最有利的方案。限定因素原则是计划和决策的精髓。找出和解决限定性的或策略性的因素,可以避免对问题面面俱到地检查以及把主要精神转移到一些非关键性因素上的危险。(2)承诺原则。计划期限的合理长度,是由未来的需要确定的。在这期间,预料通过一系列的行动,能实现决策所规定的未来任务的一切承诺。(3)弹性原则。计划的弹性越大,则由于出现预期不到的事件而招致的损失越小,但为求得这一弹性的代价,应与他们带来的利益相权衡。(4)改变航道原则。计划决策为未来所作的承诺越多,就越需要管理者去定期核查各种已经发生和预期发生的情况,并在必要时重新修订计划以保证计划的航向始终对准所要达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