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则
为防范证券交易风险,保证证券交易的安全,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的一些强制性规则,当事人必须在交易中遵守,而且此类规则应优先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得到适用。 1.证券交易合法原则 证券交易合法原则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所买卖的证券以及买卖证券的地点、时间和方式必须合法。 (1)交易的证券合法。我国《证券法》第30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交易的主体及时间合法。我国《证券法》第31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证券可以自由转让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但对于特殊的当事人,法律对其转让证券的时间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其宗旨是保证证券交易的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3)交易的地点合法。我国《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4)交易方式限制制度。《证券法》第35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36条进一步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禁止期货、期权交易和信用交易方式。其目的是防范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2.特定人员持股和交易限制制度我国《证券法》第37条规定了特定人员持股和交易限制的规则。该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内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3.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交易限制规则《证券法》第39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依法合理收费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5.保密 《证券法》第38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6.集中竞价交易的规则 《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该条是我国证券交易方式的一项强制性规定。竟价交易,是相对于非竞价方式而言的,是多个买主与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之间达成交易。公开集中竞价交易.则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场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