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9年12月经人介绍,到某搬家公司做搬运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张某工资600元,并安排张某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2010年2月份,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宜传劳动法,张某听到宣传,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50元,遂找到公司刘经理,要求增加工资。刘经理不同意,说:公司给张某提供住处不是免费的,而是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了200元,发到张某手里有400元,而且公司为工人提供免费午餐,并给工人统一购买服装,遇到加班加点还按法律规定付给加班加点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张某的每月收人早已超过750元,公司没有违反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
问:(l)刘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2)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刘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不正确。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费用必须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对最低工资应正确计算,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劳动保护费用、福利待遇等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刘经理将工作午餐、劳动保护费用、福利待遇计算在最低工资范畴内是错误的,本案中孙某每月只得到400元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月工资7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搬家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2)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