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7名调解员组成,其中4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010年4月5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为什么?
(1)不合法。按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中,企方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且由工会成员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在企业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时,遵守自愿,平等协商原则,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同的调解,企业不得强制执行。(3)法院不应该受理。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在企业内无法进行调解时,应该申请劳伸裁,在对不服的情况下,再进入诉讼阶段。仲截是劳动争议诉论的前置程序,法院不会在没有进行裁的时候受理劳动争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