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0年7月与某电气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研发工作。2001年5月该公司出资送张某到国外公司培训学习,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2002年5月张某回国后即在该公司负他所学习的国外先进技术的工作。2002年11月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未经公司同意就于第二天离开了公司,严重耽误了该公司的研发进程,公司为此损失巨大张离开原单位后,其所负责的产品的生产量、产值、销售利润与往年同期相比,都有大幅度下降,损失共计45万元。辞职之前,张某已高受聘于另一家公司2002年12月,张某原所在单位以张某单方违反劳动合同而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问:(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2)张某原所在的单位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1)张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职应当以书形式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本案中,张某在辞的第二天就离开了公司。张某在职之前就已高薪受于另一公司,对原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违反。(2)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成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具体偿包括用人单位收录用、培训其的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分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失的,该劳动者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赔偿责任,其连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失总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