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于2009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10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甲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请回答:(1)甲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1)试用期长达8个月,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限制。
(2)不正确。因为饭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合法。因为饭店不具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