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原告瓜公司获悉并查实,百度公司开设的“百度贴吧~高密板吧”网页出现《公司的高密板全球最差》文章及相关网页“回复:JR的高密板全球最差,有道理,谢谢提醒!”。公司经当地公证处对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予2010年11月5日函告百度公司,要求百度公司删除相关内容,同时要求百度公司提供发布上述文章之用户详细信息与地址。观百度公司虽然删除了相关内容,但是未提供发布用户的信息及地址。综上,百度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公司的损失。百度公司辫称:百度贴吧为百度公司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法律并未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担事先审查义务,而是实行上网用户责任自负原则,且本公司已经履行提示义务,并对内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请求驳回J公司的请求。请问:(1)互联网服务商(ISP与ICP)的侵权责任是怎样划分的?(2)本案中露度公司是否侵权?为什么?
侵权责任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分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任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为前提的。对于ISP或者ICP,如果是由其自己来组织、撰写、编辑作品或材料的,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责任,主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它侵权行为的继续或者是为其它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ISP经营者更多的使用这种责任。对于ICP,其主要承担权侵权责任。若授权内容由其自上载,则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由他人提供部分内容的ICP,就这一部分内容,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接接侵权责任,在责任分担上,主要采取过错任原则;(2)在案中,百度贴吧,属于电子公告服务,百度公司作为电子公报服务提供并没有直接上传侵害原告的内容,不适用接权责任。根据法院规定:当网上所传播的内容存在侵权内容时,权利人提出合理请求时,网络服务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消除侵权信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百度公司对上传涉案贴子的内容,在接到原告函告后,立即删除了,因此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则无须承担间接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