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数据电文具有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
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对于电子合同的规范有重要意义,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形式和审查作出了规定,确认了数据电文作为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四条)(2分)
该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2分)
在数据电文的保证东面,该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写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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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入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3分)
为了规范数据电文作为电子证据的效力,该法第七条还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1分)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