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牌网”是一个为买、卖双方提供商品交易的网络服务商。卖家李莱于2009年2月,在“大牌网”上开设了“上海格调名仕馆”的网店,并于2009年9月始在网店销售假冒“GUCCI”,“BURBERRY”,“PRADA”等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箱包等商品,总计销售假 冒124个注册商标的商品36110余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10万余元。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构在先后接到众多在该店购得假冒名牌商品的买家投诉后,根据“大牌网”提供的卖家信息与线索,查获该网店大量假冒商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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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牌网”是一个为买、卖双方提供商品交易的网络服务商。卖家李莱于2009年2月,在“大牌网”上开设了“上海格调名仕馆”的网店,并于2009年9月始在网店销售假冒“GUCCI”,“BURBERRY”,“PRADA”等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箱包等商品,总计销售假 冒124个注册商标的商品36110余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10万余元。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构在先后接到众多在该店购得假冒名牌商品的买家投诉后,根据“大牌网”提供的卖家信息与线索,查获该网店大量假冒商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15万余元。结合案例材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李采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从本案例来看,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有哪些基本要求?(3)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大牌网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1)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所开网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侵犯的国际品牌和国内品牌的注册商标达百余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罪过明显,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根据网络服务商的经营模式来确认不同责任。第一,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商品,则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之,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且网站以“实家”身份与客户交易,则应当对客户所购商品的质量信誉承担责任。(3)本案中,大牌网作为一个交易乎台网络服务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协助相关管理部门查处李某,所承担责任是有限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如下情况下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教、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权仍然纵容的行为,接权利人侵权证据的警告,仍然不采取删除侵权产品等措施以消除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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