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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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包括哪些。

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1分)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1分)
(3)涉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1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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