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我国的“电子签名”的概念是介于广义和狭义之间?
根据以下要点回答
(1)广义的电子签名包括一切能够鉴别当事人身份、表明签字者确认文件内容并且同意受其约束的技术手段。狭义的通常指数字签名,专指以非对称密钥加密方法生成的电子数据串。(2分)
(2)我国《电子签名法》有关的规定表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3分)
其中第14条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即安全的电子签名,是指经过一定安全应用程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向的法律效力,它必须满足独特性、辨识力、可靠性、关联性的四项标准。(3分)
(3)可见,我国的电子签名的界定,既不是宽泛的界定电子签名,也没有仅限于数字签名,而是将电子签名界乎广义和狭义之间,其法律效力规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