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中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签名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3分)
电子签名的运用范围不适用下列文书:
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3分)
(2)对于电子签名主体的责任,我国《电子签名法》采取了签名人过错责任,该法第27条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2分)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的,承担赔偿责任。(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