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电子签名法立法的三种模式的优缺点。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种。
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这种立法模式直接采用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并对该签名的特点法律效果予以确认,该模式强调以非对称加密算法生成的数字签名,是一种既安全可靠,又具有可行性的较为理想的电子签名技术方案,因此应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手段。(3分)
技术折中型则认为技术进步总是具有相对性,在电子签名问题上技术特定化实际上给其他同类技术的发展造成了障碍,因此只要满足与纸面签名功能等价这一最低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都可以承认其法律效力,以便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空间。(3分)
折中型立法模式是为了弥补上述两种模式的缺陷应运而生的。与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相比,其肯定的技术范围不同,只要达到安全签名基本标准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皆可使用,而不仅仅限于公开密钥加密生成的数字签名,这就为其他能够达到同一功能的新技术预留了法律空间。(2分)
同时折中型立法的电子签名具体实现方式虽然尽量泛化,但与技术中立型模式相比,其安全性要求与标准能够切实地满足电子商务实践发展的需要,防止签名被篡改及伪造。该模式既提供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广义的电子签名的法律确认,又提供了使用以数字签名为范例的安全电子签名的法律后果,也是我国电子签名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