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为A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2011年5月离职与他人共同投资创办B公司,并于2012年3月开发完成一项与原在A公司执行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根据规定,该项技术成果归()所有。
A.张某 B.A公司 C.B公司 D.张某和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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