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蒙、毕淑敏、张承志、张洁、张抗抗、刘震云诉称,他们分别是《坚硬的稀粥》、《预约死亡》、《黑骏马》、《北方的河》、《漫长的路》、《白罂粟》、《一地鸡毛》的作者,分别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世纪互联公司未经许可,将上述作品搭载到其开办的网站——北京在线(网址为:http://www.boLcom.cn)上传播,侵犯了他们对各自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作品;(2)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4)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被告辩称,因我国法律对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在其公司网站所载的原告作品是“灵波小组”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不是其公司首先将原告作品刊载到互联网上的,因此他们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同意。他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其公司“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效益。他们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人身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不能成立。问: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何种权利?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原告六位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