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试我国《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及其缺陷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缺陷:
(1)《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 I 商务的发展。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 第二,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相关规定。 一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是规定了确定电子文件发送人、发送时间和发送地点的标准。第三,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认证机构管理,对电子签名真实性和电子交易安全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此,该法针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对认证机构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范。第四,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对于电子签名人,该法一方面要求其妥善保管进行电子签名所使用的私人密码;另一方面,要求电子签名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明身份的电子证书时,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对于认证机构,该法要求其指定、公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要求其必须保证所发放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要求其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
(2)缺点:如果从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的角度衡量,目前我国的这部《电子签名法》至少还缺乏三个领域的基本内容: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一部篇幅有限的电子签名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它还需要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乃至行业性规范的支撑,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其他电子商务法律的配合,以形成我国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从 这个意义上看,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只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