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从某省交警总队(下称省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场电脑操作员处拷贝到该省交警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部分程序,并向其了解到拨号进入省总队计算机网络的用户名和密码后,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对该系统进行反编译并制作了一段攻击代码加入其中,以WZ的用户名远程登录省总队计算机网络,对该省某地级市交警支队综合业务管理数据库数据进行非法删除、修改。之后,陈某开始收集驾驶员违章情况,向违章驾驶员收费以帮助其删除违章记录数据,收费标准是人民币150元至400元。2002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收集到448人次违章驾驶员收集的违章、记分记录数据,并利用家中及公司办公室的电话、调制解调器、电脑等作案工具,通过983卡及17909IP两种方式拨号登录省总队计算机网络,侵入该省某地级市公安交警支队计算机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删除了49名违章驾驶员的违章记录数据,被告人陈某从中非法得利人民币9万余元。问:(1)陈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2)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罚?
(1)
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所谓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是指违 反国家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 严重的行为。
(2)对于该罪的刑法适用,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 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陈 某,其行为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