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和不足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和不足:
(1)主要特点:①内容简练。该法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构简洁、紧凑。这部法律相当简练,只有36条,但就在这36条中,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 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 范了法律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这36条及其体现出 来的原则基本上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②可扩展性。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立法本身的可扩展性。为未来网络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宽广的空间。③灵活自治原则。该法没有严格限定电子交易参与者的自由选择权利,从而给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④与国际接轨。在确保与我国法律体制相容的前提下,初步完成与世界的衔接,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2)不足:就目前的法律而言,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问题,目前的法律仅将其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功能。二是法律中对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问题。 三是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