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和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的差异。
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和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的差异:
(1)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与传统作品著作权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软件著作权人之所以没有展览 权、表演权、摄制权等权利,是因为软件不是文学艺术作品,它的使用不以展览、表演等方式进行。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这是因为软件首先是一 种技术作品,为了推动技术的进步,不应限制他人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
(3)复制权无论对传统作品还是对软件都是最重要的权利,但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不 尽相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复制”的解释是“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从字面上看并没有作 出与传统作品的复制不同的解释。但很多专家认为,软件必须安装到计算机系统中才能使用,安装过程实 际上也是一个软件的复制过程,结合《条例》对侵权行为和责任的规定来看,安装即是复制,因此,只要把 盗版软件装入计算机就属于非法复制。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的合理使用,作为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不过,2001年新修订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大幅度缩小了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可以看出,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比一般作品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