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拉链公司(以下简称拉链公司)与被告某传播公司(以下简称传播公司)订立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传播公司受拉链公司委托,由该传播公司代理注册域名,其域名所有权属于拉链公司。但传播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cmz.cn”域名“注册者”注册为传播公司。另夕卜,传播公司受拉链公司委托还代理注册了“cmz.com.cn”域名。传播公司也一直拒絶将域名“cmz.com.cn”及"cmz.cn”的转移密码及空间上传密码告知拉链公司o为此,拉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
(1)该纠纷属于域名代理纠纷的“拒绝过户”情形。涉案域名应当归拉链公司所有,因为原、被告 双方在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传播公司代理拉链公司申请域名,域名的所有权为拉链公司所有。
(2)催款传真和续费通知的传真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上述两份传真作为原件,能够有效地证 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且传真的落款表明了被告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