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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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一般认为1SP的基本义务应当包括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査义务,其中监控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
(1)监控义务。ISP的监控义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先审査义务,即在被明确告知违法信息存在之前,主动对其系统或网络中的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査;二是事后控制义务,即在知道违法信息的存在后及时釆取删节、移除等措施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IAP的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的传播 提供“传输管道”,不能对信息进行编辑。IAP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即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 的范围内采取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IPP的法律地位介于发布者和传播者之间,不能简单适用 发布者或者传播者的责任标准。在用户信息发布前,IPP在技术上无法获悉该信息内容,无法行使编辑控 制权,因此不负有监控义务。在用户信息发布后,IPP在技术上具备了编辑控制能力,但由于网络信息数 量巨大以及IPP法律判断能力有限,故应当要求其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监控义务:①事先审査义务。在用户 信息发布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IPP负有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査信息合法性的事先审査义务。②事后控制义务。在用户信息发布后的任何时间,在技术上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JPP负有事后控制义务。
(2)协助调査义务。ISP的协助调査义务是指负有协助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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