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2010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假设其在2011年度内曾两次回国,一次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一次离境回国探亲。又假定2011年度内该工程师从美国总公司收取300000元人民币薪金,他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如果该工程师在2011年度内离境回国探亲或向总公司述职均不超过30天,则该工程师属于我国的税收居民,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12×[(300000/12-6700)×25%-1005]=42840(元)
(2)如果该工程师在2011年度内离境回国探亲或向总公司述职均超过30天,或者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则该工程师不属于我国的税收居民,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300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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