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有:(1)合法性原则。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要求做到:第一,要求教育行政执法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即其执法主体与其所拥有的权限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要求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进行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执法程序。第三,要求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与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第四,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既然拥有某种职权,就必须使用才合法,否则也构成违法。(2)越权无效原则。该原则是由合法性原则引申而出,并对合法性原则进行反证。其含义是指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教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守越权无效原则,方可避免重复执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权力滥用。(3)应急性原则。该原则是以行政法所确定的行政紧急权力为基础而提出的。其含义是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法行为可以有效。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一个特殊情况。(4)合理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进行教育行政执法时,所采取的措施、手段等在内容上要客观、适度、符合合理性。这一原则是针对教育行政执法中存在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做到:第一,执法行为的动因,必须符合立法目的;第二,执法行为步骤,必须建立在正确考虑的基础上,即要符合客观规律;第三,执法行为内容要合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