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范围。
(1)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2)对保险公司的整顿。保险公司对未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依法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3)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