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某文印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文印企业定期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负责该企业的火灾保险。2016年5月,该文印企业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装修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文印企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发现此次火灾中文印企业的损失有100万元左右。另查明,在保险期间,文印企业有一台价值20万元的大型胶印设备在高速公路上因碰撞引发火灾被烧毁。
(1)什么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2)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向装饰公司进行代位追偿?
(3)文印企业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价值20万元的胶印设备?为什么?
(4)如果文印企业在火灾发生后,为了及时烘干被水浸湿的打印机支出了5000元的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应否补偿该费用?为什么?
(1)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2)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装修公司追偿因文印企业火灾而赔付的金额。
(3)文印企业不能要求该设备的理赔。因为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4)保险公司要补偿该费用。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补偿,并与保险财产损失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