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4日是田某的42岁生日和儿子田小的8岁生日,当天田某为自己和儿子向保险公司投了死亡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受益人是妻子李某。由于田某生性酗酒,与李某经常吵闹打架,田小因此心情抑郁。2017年8月14日中午,田小留下遗书后投湖自尽,田某无法接受这一打击,在8月16日选择了上吊自杀。
问:
(1)针对田小的死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什么?
(2)针对田某的死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什么?
(3)在田某自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具有何种合同责任?
(l)对于田小的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因为田小自杀时尚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保险法载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人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4分)
(2)对于田某的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田某自杀的时间处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在此期间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法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分)
(3)虽然保险公司对于田某的死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根据保险法,保险分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