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甲公司在乙人财保险公司为其林木投保森林火灾保险,乙 分别出具三份保单,保单编号为PMPP007、PMMP008、PMMP009,保险年限一年(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保险费为900972元。保险单出具后, 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仅支付了小部分保险费,尚欠700000元。乙于2015 年10月22日向甲公司发送书面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要求甲于2015年12月31日 前清繳保险费。次日,甲公司向乙出具承诺书,承诺分两期支付完毕。 问题: (1)甲乙双方能在森林火灾保险合同中约定哪些基本危险? (2)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3)在甲方未按承诺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乙方可向法院主张哪些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
(1)火灾,其必备以下要件:有发光、发热现象;意外的、偶然的火;失去控制并危及人身财产利益。其他自然灾害,如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意外事故,如爆炸等。(2)基本法定义务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防险义务;危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3)乙方可提出两种主张:要求甲公司支付保险费;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