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4年9月1日,以甲的妻子为被保险人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自订立保险合同以来,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问:(1)甲与其妻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月15日离婚,甲乙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2)若甲于2016年10月18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乙保险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3)若甲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欲指定甲的弟弟为受益人,该指定在何种情况下才有效?(4)若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甲及甲已成年的甲子,但对受益份额没有作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按何种原则进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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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14年9月1日,以甲的妻子为被保险人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自订立保险合同以来,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问:(1)甲与其妻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月15日离婚,甲乙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2)若甲于2016年10月18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乙保险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3)若甲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欲指定甲的弟弟为受益人,该指定在何种情况下才有效?(4)若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甲及甲已成年的甲子,但对受益份额没有作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按何种原则进行受益?

(1)人身保险合同只需要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离婚对甲乙的保险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仍然有效;(3分)(2)因投保人已交足2年的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应该按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中的现金价值;(4分)(3)在征得被保险人即甲妻的同意后才有效;(3分)(4)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为数人但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时,应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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