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投保人怠于给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前提,怠于给付保险费,属于保险合同义务的不履行。(2)财产保险合同:合同有特别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保险人可请求投保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定期催告后解除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合同有特别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自合同效力中止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