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田某与朱某为其子小田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一份,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是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受益人为田某与朱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0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签订后,田某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费。2013年12月,被保险人小田因肺结核死亡。田某投保时在投保单告知事项中并未提及肺结核及相关病史。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此疾病为由拒绝理赔。田某与朱某为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3)该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理赔?为什么?
(1)保险合同有效;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2)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田某投保时就被保险人患病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如何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3)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有证据确认投保人未履行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重大事由的告知义务,则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保险费用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