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避免发生火灾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于2014年10月将价值2亿元的机器设备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2亿元。甲保险公司承保后,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40%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该企业办完投保手续后,担心一旦发生火灾.甲保险公司无力理赔,于同年11月又将该机器设备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2亿元。丙保险公司承保后,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20%向丁保险公司投保。2014年12月,该企业因职工操作不慎发生火灾,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问:本案中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应分别负担企业实际损失的一半。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赔偿后,乙保险公司和丁保险公司应按再保险的规定分别承担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40%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