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李某于2010年6月20日为其婆婆贺某投保lO q-期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闻断。2013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某、B 均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此产生纠纷。
问: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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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女工李某于2010年6月20日为其婆婆贺某投保lO q-期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闻断。2013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某、B 均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此产生纠纷。
问: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合同有效。《保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是双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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