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李某于2010年6月20日为其婆婆贺某投保lO q-期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闻断。2013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某、B 均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此产生纠纷。问:保险公司能否以“李某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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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女工李某于2010年6月20日为其婆婆贺某投保lO q-期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闻断。2013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某、B 均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此产生纠纷。问:保险公司能否以“李某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为什么?

拒付理由不成立。该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时存在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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