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于2011年10月9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一份,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当时李平就支付了当年的保险费。但此后由于经济困难李平并没有按期支付2012年和2013年的保险费。2013年12月20日,李平以手脚麻痹为原因到医院检查,其病理被诊断为非典型性中风.经住院治疗病情得到缓解。201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通知李平解除保险合同。出院后,李平于2013年12月29日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问:(1)什么是宽限期条款?如果李平在2012年11月9日突发中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2)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复效条款?(3)本案中李平的复效申请是否符合复效条件?为什么?
(1)宽限期条款是规定规定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条款;如果李平在2012 年11月9 日突发中风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正好处于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2)复效条款是指人事人身保险合同因逾期缴费效力中止两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3)李平的复效申请并不符合复效的条件。理由是: 保险合同的复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 第二,投保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效申请; 第三,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第四,被保险人请求复效时须符合投保条件; 第五,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复效条件达成协议。本案中,被保险人在确诊为中风后申请办理保单复效,但由于此时保险公司已经依法解除了保险合同,使得李平的复效申请丧失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