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大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吴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27500元,车主已全部承担,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疾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每人保额分别为5000元和60000元。问:假设车主因经济困难而分文未付时,吴某同情车主而承诺对其免于追究,这时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义务?为什么?
保险公司要向吴某给付伤残金,但不需支付医疗费。 保险公司不必赔付疾疗费的原因不是“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的问题,而是“代位追偿权取得方式”的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吴某的医疗费用未从致害方获得补偿,他本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的,但由于他对车主承诺免于追究,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向第三者即车主请求医疗费的追偿权,故保险公司对此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