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某电器设备厂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电器设备厂定期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负责该厂火灾保险。2006年10月,电器设备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维修该厂库房的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将尚带火苗的沥青放在库房顶的油毡上,结果引发火灾。电器设备厂职工刘某因在库房内脱身困难造成大面积烧伤,电器设备厂也遭受财产损失150万元,事后,刘某家属向刘某投保了1年意外伤害保险的乙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电器设备厂也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两家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分别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刘某保险金2万元,赔偿了电器设备厂150万元损失。然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建筑公司提出追偿要求。问:什么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是指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保险代位权”或“代位求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