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雷某以1.2万元的价格从某工厂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在合同中确定车辆重置价值为1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为12万元。2009年12月雷某驾车行驶时该车突然起火并烧毁。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后,确认该事故为保险事故,车辆损失为13.2万元,残值为2万元。但保险公司以雷某虚报保险车辆价值、投保行为具有欺诈性为由,拒绝赔偿。雷某遂诉至法院。 问:(1)雷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欺诈性?为什么?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雷某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理由如下:虽然雷某购买该车仅用了1.2万元但该车的实际价值远大于1.2万元。保险公司确认该车损失为13.2万元,残值为2万元,可见该车险时实际价值为]5.2万元,以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投保不应视为欺诈行为。(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技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贲。根据此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12÷15×13.2=10.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