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王某的妻子刘某,保险期限为15年,保险金额为30万元,受益人为王小某。2007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10月,刘某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使刘某死亡。问:(1)王小某在从保险公司获得30万元的保险金后,能否再要求医院赔偿?(2)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否向医院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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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王某的妻子刘某,保险期限为15年,保险金额为30万元,受益人为王小某。2007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10月,刘某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使刘某死亡。问:(1)王小某在从保险公司获得30万元的保险金后,能否再要求医院赔偿?(2)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否向医院追偿?

(1)可以再要求医院赔偿。人身保险中不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也可以同时要求侵权的第三者赔偿。这两个请求权可以同时行使。(2)不可以追偿。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可见,人身保险中不适用保险代位制度,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没有保险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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