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毛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将家庭财产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14日。2009年2月8日毛某外出串亲戚,家中只留7岁的儿子小毛。小毛将过春节用的烟花拿出来玩耍,不慎导致大火,致使家庭财产遭受损失共计5万元。毛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大火是由毛某自己的孩子造成为由拒绝赔偿。问: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为什么?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保险公司应赔偿毛某的损失5万元。在财产保险中,只有在保险财产是由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不是故意,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毛某之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不能视为故意行为,毛某之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