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保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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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保法的特征。

(1)保险法是私法。  这是以调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实行手段而对于法律的划分。保险法直接规范保险公司相关的交易行为,主要实行任意性规范,尊重当事人对于自身的财产及人身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私法的性质确立了保险法以规范方式调整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时,要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除非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否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建立保险关系和确定权利义务与责任。  (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  这是由保险关系具有的公共性所决定的。由于现代商事交易关系涉及的领域扩大,交易内容广泛,且与人们的重大生命利益与财产利益息息相关,加之交易方式日益呈现出团体性、标准化、交易主体间经济实力悬殊,单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处分财产利益,可能会出现严重的不公平。从19世纪末开始,公权力介入到商事交易行为的调整范围内已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3)保险法是公益法。  这一特征来源于保险事业的公益性质。保险业具有分担风险、经济补偿职能,经营方式表现为髙度的社会性、道义性和公共性,于达到贏利目的的同时,还承担客观的社会经济保障责任,形式而言,保险公司提供风险承接服务,以积累的保险费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似乎是一种纯商业性经营方式,没有强迫任何组织和个人参加,完全是以产品设计合理而吸引消费者,并不存在任何意义的公共性其实不然,保险营业具有天然的公益性。  (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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