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临产前夕,其夫乙、其妹丙将其送往某妇产医院。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该妇产医院医生丁动员甲、乙投保平安保险,甲于是催促乙为其购买保险。乙遂将100元人民币交给丙,丙跟随丁到其办公室交纳了50元保险费,并领取了保险单,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当丙回到病房时,只将找回的50元钱还给了乙,保险单未交给乙。因乙一心惦念其妻安危,未再跟丙较真。医院做剖腹产手术时,甲因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了1万元保险金,丁将1万元保险金交给了丙。乙获悉后请求丙返还保险金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①该保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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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临产前夕,其夫乙、其妹丙将其送往某妇产医院。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该妇产医院医生丁动员甲、乙投保平安保险,甲于是催促乙为其购买保险。乙遂将100元人民币交给丙,丙跟随丁到其办公室交纳了50元保险费,并领取了保险单,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当丙回到病房时,只将找回的50元钱还给了乙,保险单未交给乙。因乙一心惦念其妻安危,未再跟丙较真。医院做剖腹产手术时,甲因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了1万元保险金,丁将1万元保险金交给了丙。乙获悉后请求丙返还保险金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①该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丙,并系丙亲笔书写;②50元保费系乙交给丙,丙又交给丁的;③该保单上记载的投保人为丙。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丙无权受领该笔保险金,乙是该笔保险金的合法继承人。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丙是被保险人的妹妹,她无权为其姐投保,其行为只能是代乙投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丙自己指定受益人为其本人,并未经过被保险人甲的同意,显然这种指定是不合法的。在本案中指定的受益人不具有受益权时,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乙是合法继承人。故法院应判决丙依法应将该笔保险金返还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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