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范围
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因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范围。在雇主责任保险中,第三人限于为雇主所雇用,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的雇员,在公众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为被保险人应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但不包括雇主(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和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责任保险合同第三人的范围还因承保的责任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如果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违约责任,第三人以对违约的被保险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为限;如果责任保险承保的是侵权责任,则第三人是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而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另外,责任保险合同第三人的范围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受到限制,比如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侵害的人,但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机动车上的旅客不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