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经济补偿是保险经济价值的最集中体现,是投保人参加保险的最终目的,同时,经济补偿显然是与分担风险具有内在统一的,体现保险制度本质的两个方面,分担风险是外在形式,经济补偿则是内在根本。如果没有经济补偿的实质性与恢复秩序的物质保障,所谓分担风险就是一句空话,风险也不会化为无形,经济补偿行为就是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金钱给付,它以保险标的损失为前提,以损失程度与价值确定补偿范围与额度,以被保险人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补偿财产利益损失为直接动因,经济补偿性质与效果在财产保险领域体现最为充分。被保险财产发生危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要给付的保险金有时数额巨大,因此才有可能以资金及时到位而使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因此,美国危险及保险协会在解释保险时,强调了其外部特征就是将风险所造成的意外损失集中转移给保险人,后者于损失发生时,同意赔偿给被保险人或者提供有关危险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