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保险利益控制道德危险的功能系于被保险人同意基础上的优点。
(1)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颇为复杂、多变,赋予被保险人同意,使其自己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将具有主观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客观化。其建立的前提是人的意志自由,人能够认识、判断并选择自己的行为。(2)对保险金额的同意的主要目的是凭借保险金额的约定,使被保险人自己来决定自己生命面临的危险状况,另一方面也凭此来推察投保人的动机,实际上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越大危险几率越大,保险金额越小危险几率越低。(3)当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时,由于以他人生命、身体为对象,涉及他人人格权。人格权的要旨在于维护个人人格的完整、独立与不可侵犯。因此,由被保险人同意的行使,实质上让其自己决定是否愿意以自己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体现了对人格权的尊重。